時序入秋,日夜溫差大,民眾外出騎車多數會使用布口罩以保暖及防塵,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市售此種非醫療用口罩之使用安全,於今(97)年度赴高雄地區各大賣 場、專賣店等銷售地點抽驗20件市售非醫療用口罩相關商品,檢測結果品質部分,有2件口罩產品含游離甲醛,3件含可遷移性螢光物質,均不符合安全規範,不 符合率為25。另有高達9件未標示尺寸,不符合「商品標示法」,不符合率為45。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抽測取樣有台灣製18件、香港製1件 及中國大陸製1件,共計20件,其中2件檢出游離甲醛含量高達123.7ppm及123.1ppm,不符合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及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游離甲醛限量值75ppm以下之規範。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甲醛列為可能致癌物,且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已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甲醛被認為造成接觸性皮膚炎之過敏原,長期接觸含過量游離甲醛之口罩可能會引起刺痛、乾燥、皮膚發紅等症狀,並嚴重刺激 鼻、眼睛及呼吸系統,可能引起肺水腫、致畸胎,甚至引發癌症。該局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暨38條命企業經營者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
另有3件口罩產品檢出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敏感性皮膚之消費者使用含有可遷移性螢光物質口罩恐有導致皮膚過敏之虞。同時該局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暨38條命企業經營者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
有關中文標示部分有9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不符合原因主要為未標示尺寸,恐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追蹤處理。
該局呼籲國人選購非醫療用口罩時,勿購買無中文標示或標示不完整之商品。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口罩時,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檢視負責廠商名稱及地址、生產國別、成分、尺寸、製造
日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2.拆封後使用前先聞一聞,如有異味時,建議請先以溫水清洗後再行使用。
3.使用一段時間後,應定期清洗,以維護個人衛生。
4.此類非醫療用口罩僅供防塵或保暖使用,無特殊防護功能,若於特定作業環境中如 工廠、醫院等仍應使用特殊功能之防護口罩。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王副局長正輝
辦公室電話:2341-2855
行動電話:


971107口罩檢測結果彙整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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